達福地區台灣商會
歷史沿革 暨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達福地區台灣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為: GREATER DALLAS TAIWANESE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 本會係由來自台灣,或者直系親屬來自台灣之人士, 組成民間非營利之工 商組織。
第三條 本會會徽:如網站所示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 P.O.BOX 701983, Dallas, TX 75370
第五條 本會服務精神: 組團隊、走主流、搭平台、做聯結、存共享、求多贏
第六條 本會歷史沿革:
一,草創期: 1992 年北美洲台商聯合總會創立, 林根喬名譽會長也在當年 於達拉斯地區號召一批來自台灣的商業菁英在達拉斯地區成 立達福地區台灣商會,在 黃金森名譽會長, 洪德源名譽會長 的努力經營下漸具規模。
二,分裂期: 1995 年本會因為當年度的會長選舉後敗選者另組商會造成嚴 重的分裂,張茂雄名譽會長在分裂後資源缺少的艱難處境下挑 起重任讓商會得以延續。
三,奮鬥期: 1996 年至 2001 年間,本會被分裂後長期處於資源短缺的情況 下,在 林根喬名譽會長,方菲菲名譽會長,陳強華名譽會長, 陳福榮名譽會長, 周建源名譽會長, 方芸芸名譽會長的艱辛 奮鬥慘澹經營下辛苦成長。
四,茁壯期: 2002 年至 2018 年間,本會在 2002 年由谷祖光名譽會長帶領本 會深耕主流社會及文化交流活動,繼而在 羅玉昭名譽會長, 曹明宗名譽會長,朱勵名譽會長, 鍾開瑞名譽會長, 陳世修名譽會長, 李庭槐名譽會長的勞心勞力經營下令商會 穩定茁壯成長,至今成為被政府和達拉斯地區主流社會肯定的 興盛社團。
第七條
本會服務項目(理事,會員從事的行業): 進出口貿易、房地產投資、土地開發、公寓經營、建築設計、工程顧問、 旅館經營、銀行、證券投資、財務管理、保險、海外保險理財、醫師、 律師、會計師、餐飲連鎖, 連鎖寵物店、食品批發銷售、餐廳、旅遊、 物流運輸、工業製造、教育出版印刷、國際學校教育、汽車零件批發、 汽車代理、汽車維修、美容店用品批發、健康器材、家電製品、 電腦銷售、航太科技,電子商務、升學諮詢輔導……等。
第二章 宗 旨
第八條 本會宗旨如下:
一、促進達拉斯地區台商與各主流商會之合作,共創商機,及開拓國際市 場。
二、加強達拉斯地區台商與各主流商會之連繫、互助與聯誼,交換工商管 理與學術科技之經驗。
三、提供達拉斯地區台商與各主流商會之工商及財經資訊,進而強化區域 性經貿合作關係。
四、提升台商之國際地位,並促進美國對台商權益之保障。
五、促進本區域內各族裔之經濟、文化交流,以增進共同瞭解與經濟發 展。
第三章 理 事 會
第九條 理事必須曾在台灣設籍者,或其直系親屬曾在台灣設籍者,由現任理事 一名介紹,經會員/理事資格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理事費每年五百元, 理事有義務協助推銷新春聯歡慈善晚會的募款/募桌/募獎。
第十條 理事與配偶不得雙方同時在相同地區內 2 個不同的台商會,擔任理事或理 事以上的高階職位,以杜絕本會的商業會務之重要機密外洩讓競爭對手不 勞而穫造成本會永續發展的危機和困惱。
第十一條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理事會由本會全體理事組成之,由會長定 期召開理事會。
第十二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本會章程修改之建議。 二、 會長之選舉及罷免。 三、 提案及議決提案。 四、 議決理事會所提議案。 五、 議決會長所提會務發展企劃案。
六、 議決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 現任理事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則由會員/理事資格審查委員會,報請理 事會取消理事資格。 (1) 違反本會宗旨,損害本會名譽和權益。 (2) 未繳交當年理事費。 (3) 自動申請退會。
第十四條 本會理事會暨會員代表大會定期在每年 6 月份舉行年會. 依次選出理事, 後提名㑹長,選出新會长後同时召開第一次理事会。
第四章 監 事 會
第十五條 本會設監事會,為本會最高監督機構,設監事長一人。 監事長候選人, 由顧問委員會推選, 監事長任期二年. 不得連任, 監事 長負責召開並主持監事會議。
第十六條 監事長得在任務繁重下提議增設副監事長一人至兩人及監事三人或以 上,副監事長及監事須為本會理事,由全體理事採投票方式選舉出,副監 事長及監事任期二年。
第十七條 監事長, 副監事長及監事不得和行政幹部來自相同的公司或單位, 方能 擔起公正客觀監督的職責。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核及檢查本商會各項會務之執行事宜。 二.監核及檢查本商會各項財務收支及各類會計報表。 三.接受理事之申訴及提議。
第十九條 監事長和會長無從屬關係, 理事會與監事會無從屬關係。 理事會執行會務,監事會監督會務。
第二十條 召開理事會時,會長需行文郵件函送監事會派員列席會議,監事長和監 事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 監事會由監事長負責召開並主持,監事長視會務需要得行文郵件函送理 事會派員列席報告或備詢。
第五章 名譽會長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 歷任會長卸任後當然成為本會名譽會長。
第六章
顧問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顧問委員會, 顧問成員由名譽會長組成。
第二十三條 顧問委員會設有總召集人, 由顧問之間相互推選一人擔任, 任期一年。 每年定期更換總召集人。 顧問委員會成立下述工作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會長選舉委員會: 由現任會長及本會名譽會長組成,設主任委員一名,委員三至五名,由 名譽會長相互推選擔任,職權如下: (1) 審查新會長候選人資格及是否具備本會服務精神之認定。 (2) 若無人競選時,遴選新會長候選人。 (3) 負責本會會長之選舉與罷免之一切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會員/理事資格審核委員會: 由現任會長及本會名譽會長組成,設主任委員一名,委員三至五名,由 名譽會長相互推選擔任.職權如下: (1) 擴展及招收新會員及新理事。 (2) 審核新會員、新理事、諮詢理事之入會資格。
第二十六條 章程研議委員會: 由現任會長及本會名譽會長組成. 設主任委員一名,委員三至五名, 由 名譽會長相互推選擔任.職權: 負責本會章程之研究建議修改之草擬。
第二十七條 榮譽職推廣審核委員會: 由現任會長及本會名譽會長組成. 設主任委員一名,委員三至五名, 由 名譽會長相互推選擔任.職權: 審核以本商會名譽或以本商會理事/會長 /名譽會長個人代表商會參與其他組織的參選或榮任職務(組織包括商會 /社團/機構/公司/基金會等) 須申請備案及資格審核, 審核通過後商會 應全力配合支持。
第二十八條 財務管理委員會: 由現任會長及本會名譽會長組成. 設主任委員一名,委員三至五名, 由 名譽會長相互推選擔任.職權如下: 1, 負責研究審核本商會有關之財務/基金會等事項之設立。 2, 負責制定本會各項財務事項的公開透明機制。 3, 審核每年度新春晚會慈善募款的結餘款之用途。 4, 管理及統籌運用本會財務公開透明所累積的各類基金。 5, 對外募款, 籌湊資金建立本會永久會館達到永續經營的目標。
第二十九條 主流社會拓展委員會: 由現任會長及本會名譽會長組成. 設主任委員一名,委員三至五名, 由 名譽會長相互推選擔任.職權如下: 協助會長處理本會永續發展, 具延續性之主流社會事務,例如持續拓展 鞏固本會和主流社會及政府的良好互動關係。
第三十條 世界北美總會調解委員會: 由現任會長及本會名譽會長組成. 設主任委員一名,委員三至五名, 由 名譽會長相互推選擔任.職權如下: 1,調解本會和北美洲台商聯合總會暨世界台商聯合總會之間的互動關係 2,審核有關代表本會出任世界總會和北美洲總會的總會長, 理事及 監 事之資格認定, 由會長召集顧問委員會依法定程序投票決定。 3,協助本會爭取參與世界總會和北美總會的工作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以上顧問委員會之工作委員會, 由顧問依個人專長興趣挑選至少參加三 個工作委員會。 每個顧問只限擔任一個委員會的主任委員。 若工作委員會組員不足三人, 顧問委員會總召集人得指派顧問擔任以補 足該工作委員會法定人數。
第七章 會長之選舉與罷免
第三十二條 會長候選人,須具下列資格條件: 一.在參選前具有本會理事資格。 二.曾任本會理事職務四年以上暨擔任行政幹部兩年以上, 由會長推薦 經會長選舉委員會審查通過者, 或由 5 個理事聯署經會長選舉委員 會審核通過者, 或由會長選舉委員會推薦者。
第三十三條 會長之選舉: 一. 會長選舉日期定於選舉年之三月份的理事會選舉。 二. 由會長選舉委員會在選舉日前三個月公告選舉辦法。 三. 會長候選人名單須由會長選舉委員會在選舉日前一個月公告。
第三十四條 會長之當選 – 需經商會所有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始得當選。
第三十五條 會長之罷免 會長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須有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書面連署,始得向 會長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並經會長選舉委員會審核後,三十天內呈 送理事會議決之。 (1) 違反本會宗旨,損害本會名譽和權益。 (2) 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三個月以上。 (3) 自動申請退會。
第三十六條 會長罷免之成立 - 經三分之二以上之理事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 始得成立。
第八章 行政幹部
第三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任期兩年,不得連任。
第三十八條 本會設 第一副會長一名和 副會長一至五名,由會長任命之。
第三十九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名,由會長任命之。
第四十條 本會設副秘書長一至二名,由會長任命之。
第四十一條 本會設財務長一名,由會長任命之。
第四十二條 本會設資訊長一名,由會長任命之。
第四十三條 本會設總務長一名,由會長任命之。 第四十四條 本會設法律顧問一名,由會長禮聘之,享有參加商會之所有理事活動的 權利,無投票權,無担任行政幹部之資格。
第四十五條 會長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則由第一副會長代理會長職務,直至本任會 長任期屆滿為止。
第四十六條 會長任命上述之行政幹部, 主要職責為幫助會長經辦各項活動順利推行 會務, 如果行政幹部無法履行會長交付之會務時, 會長得以隨時更換行政 幹部, 以利會務之推行。
第四十七條 每一屆會長任命的行政幹部將隨會長卸任全體總辭, 新一屆的行政幹部 由新會長任命。
第九章 行政幹部的職責
第四十八條 會長 之職權: 1, 對外代表本會。 2, 執行理事會決議事項。 3, 綜理, 計畫, 並推行會務。 4, 召集理事會, 理監事聯席會議或會員大會。 5, 任命 副會長, 秘書長, 副秘書長, 財務長, 資訊長, 總務長。 6, 推動商會成立各項工作委員會暨協同經營。
第四十九條 副會長 之職權: 1, 協助會長 經辦各項活動順利推行會務。 2, 協助會長 推銷新春聯歡慈善晚會的募款/募桌/募獎。
第五十條 秘書長 暨 副秘書長 之職權: 1.文書收發登記(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文件收發轉呈等)。 2.開會通知(按各項會議指定期限前,通知各有關人員)。 3.報到簽到(識別證之製作及書寫、簽到簿準備、資料分發等)。 4.議事之進行事宜(議程、議案、清點人數等)。 5.收集新舊理事資料。製作名牌。 6.會議記錄之整理分發(記錄應於下次會議十天前分發)。 7.理事會出席會議之資料登錄。 8.理事監事名冊,理事、會員代表名冊及資料等之編輯。 9.協調會務之運作(各工作委員會)。 10.會刊、大會手冊、年鑑之編印。 11.選務委員會交辦事項。 12.定期更新網站資訊。 13.紀錄開會活動與拍攝。
第五十一條 資訊長 之職權: 1.商會網站,社區網站 social media 設計及維護。 2.開發網路商機。 3.設計會議電腦程式。
第五十二條 總務長 之職權: 1,會場佈置:所有會場所需的器具。(貴賓席、講員台、主席台、榮譽 會長席、理監事席、列席人員席)。 2,協調會埸工作人員及義工。
第五十三條 財務長 之職權: 1. 財務長應就各固定收入部分之應收款、已收款、未收款及支出款 項等,於每次理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時應提出書面報告。 2. 依本會章程規定,繳納會員或理事會費之日期為每年六月。逾期 未繳者,財務長應發文催繳,如逾三個月未繳者,應簽呈會長及 監事長,正式行文中止其會員或理事資格。 3. 本會各項會議及專案活動經費,其相關之財務收支報告均應由會 長、財務長簽名後,函送監事會審查,並由監事長簽名後,所提 出之財務報告方為有效。
第十章 諮詢理事
第五十四條 凡不具備理事資格,但屬於達拉斯地區的商界菁英符合本會宗旨的人士 可申請為諮詢理事。
第五十五條 諮詢理事人數以不超過現任理事總人數之百分之二十。
第五十六條 諮詢理事之資格與職權如下: 一、由現任理事兩位聯署,經會員/理事資格審核委員會審核同意,任 期一年。任期期滿,經會員/理事資格審核委員會同意,得連任之。 二、會費每年五百元,並負責推銷或承擔新春晚會一桌的費用。 三、享有參加商會之所有理事活動的權利。 四、本會諮詢理事得列席理事會議,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及投票 權,亦無担任行政幹部之資格。
第五十七條 現任諮詢理事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則由會員/理事資格審核委員會報 請理事會取消諮詢理事資格。 (1) 違反本會宗旨,損害本會名譽和權益。 (2) 未繳交當年會費。 (3) 自動申請退會。
第十一章 一般會員
第五十八條 凡認同本會宗旨的人士可申請為一般會員。
第五十九條 一般會員之資格與職權如下: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的人士可申請為一般會員。 二、本會一般會員享有參加商會為一般會員所舉辦活動的權利。 三、本會一般會員不得列席理事會議,無担任行政幹部之資格。 四、本會一般會員可自費參加本會年會及春節聯歡慈善晚會。
第十二 章 商會工作委員會
第六十條 商務拓展委員會:設主席一名,組織幹部多名。 由會長及商務拓展委 員會委員自行推選之。理事及諮詢理事均可自由參加,不定期收取活動 費,費用由委員會委員自行訂定之。職權如下: (1) 推動本會與本地及各地主流商會之交流。 (2) 建立商會平台,幫助理事獲得商機。 (3) 接待及協助來訪之商務團體。 (4) 尋找主流廠商贊助。 (5) 成立”專款專用基金”統籌規劃贊助款結餘之用途, 委員會主席 得定期做好基金財務報表給 會長 及 監事會 審核。
第六十一條 商業講座規畫委員會: 設主席一名,組織幹部多名。 由會長及商業講 座規畫委員會委員自行推選之。理事及諮詢理事均可自由參加,不定期 收取活動費,費用由委員會委員自行訂定之。職權如下: (1) 規劃商業講座的內容和場地。 (2) 聯絡商業講座的主講人。 (3) 尋找主流廠商贊助。 (4) 成立”專款專用基金”統籌規劃贊助款結餘之用途,委員會主席 得定期做好基金財務報表給 會長 及 監事會 審核。
第六十二條 經貿訪問團籌備委員會: 設主席一名,組織幹部多名。 由會長及經貿 訪問團籌備委員會委員自行推選之。理事及諮詢理事均可自由參加,不 定期收取活動費,費用由委員會委員自行訂定之。職權如下: (1) 籌組經貿訪問團到世界各地拜會主流商會爭取商機。 (2) 出團經費由訪問團成員自行分攤。 (3) 尋找主流廠商贊助經費。 (4) 成立”專款專用基金”統籌規劃贊助款結餘之用途,委員會主席 得定期做好基金財務報表給 會長 及 監事會 審核。
第六十三條 社區回饋活動委員會: 設主席一名,組織幹部多名。 由會長及榮譽職 成員自行推選之。理事及諮詢理事均可自由參加,不定期收取活動費, 費用由委員會委員自行訂定之。職權如下: (1) 統籌規劃社區回饋活動的各項活動和內容。 (2) 尋找主流廠商贊助經費。 (3) 成立”專款專用基金”統籌規劃贊助款結餘之用途,委員會主席定 期做好基金財務報表給 會長 及 監事會 審核。
第六十四條 新春聯歡慈善晚會籌備委員會: 設晚會主席一名, 總策劃一名, 財務長-名, 組織幹部多名。 由會長及新春聯歡慈善晚會籌備委員會委 員自行推選之。理事及諮詢理事均可自由參加。職權如下: (1)統籌規劃新春聯歡慈善晚會的各項活動和內容。 (2)尋找主流廠商贊助經費,做好募款/募桌/募獎等工作。 (3)成立”專款專用基金”統籌規劃贊助款結餘之用途,新春聯歡慈 善晚會籌備委員會之財務長得在晚會結束後一個月做好基金財務報 表給 會長 及 監事會 審核。
第六十五條 國際姊妹城巿委員會:設主席一名,組織幹部多名。 由會長及國際姊 妹城巿委員會委員自行推選之。理事及諮詢理事均可自由參加,不定期 收取活動費,費用由委員會委員自行訂定之。職權如下: (1) 推動本地城市與各國城市締結姊妹市, 並促進城市外交。 (2) 接待及協助來訪之各國政府團體。 (3) 尋找主流廠商贊助經費。 (4) 成立”專款專用基金”統籌規劃贊助款結餘之用途,委員會主席 得定期做好基金財務報表給 會長 及 監事會 審核。
第六十六條 國際交換學生委員會: 設主席一名,組織幹部多名。 由會長及國際交換 學生委員會委員自行推選之。理事及諮詢理事均可自由參加,不定期收 取活動費,費用由委員會委員自行訂定之。職權如下: (1) 推動本地學生與各國學生交換計劃。 (2) 接待及協助來訪之各國的學生團體。 (3) 尋找主流廠商贊助經費。 (4) 成立”專款專用基金”統籌規劃贊助款結餘之用途,委員會主席得 定期做好基金財務報表給 會長 及 監事會 審核。
第十三章 經費來源
第六十七條 本會會員理事每年應繳納會費,以充當年度會務經費。
第六十八條 本會得接受外界之捐贈及贊助,俾供會務經費。 第六十九條 各項會議及專案活動之專款專用基金,每個工作委員會自行負責籌措運 用,由會長 及 監事會 負責審核。 第七十條 會長對商會每個會務活動經費要事前審核開支編列預算, 如果發現商會 的經費不足, 會長 得和 顧問委員會 討論以縮減該項會務活動的範圍 和開支項目。 第十四章 章程修訂與施行
第七十一條 本會章程之修訂,須理事十人以上之聯署於理事會中提案,經三分之二 以上之理事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七十二 條 本會章程修改如下: 2014 年 由 陳世修名譽會長 提議修改。 2018 年 由 陳文珊會長 偕同 楊慧美監事長 暨 章程研議委員會 暨 顧問委員會所有顧問 共同完成修改增訂。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經 理事會 通過後實施
